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于2025年7月30日结束,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剩余采购期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76号)要求,为做好该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剩余采购期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产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续签品种范围为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其中头孢西丁注射剂型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头孢西丁注射剂型及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318号)要求执行,不在本次续签范围。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详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剩余采购期实施时间,自2025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将通过平台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将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反馈配送企业备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集采中选品种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其它相关要求。本集采周期继续落实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0号)要求继续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落地实施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及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