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202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全国联审通办”模块申报药品情况,目前已完成我区2024年12月企业申报主体信息、报价承诺书及产品价格信息的核对工作。
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其中审核通过的产品于即日起执行,后期若被质疑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5日。
二、公示内容
1、2024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阳光挂网信息审核结果(附件1)
2、2024年12月国家联审通办系统申报药品阳光挂网信息审核结果(附件2)
三、公示信息查看方式
(一)相关企业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在“阳光挂网管理”—“阳光挂网公示”中查看公示信息。
(二)公示内容包括产品基础信息、报价信息和审核不通过原因等。
四、质疑与澄清受理要求
(一)对审核不通过原因是“未体现截图时间、未加盖公章、上传截图为不采纳省份(广东、重庆、福建)价格截图、或上传医疗机构议价截图,以及未上传挂网申请表”等情形的,均属企业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请相关企业于下一轮申报时按要求补充资料并重新提交。因审核时限要求,本轮不予处理此类澄清资料。
请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核对相关产品信息。公示期,对企业申报时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对审核有异议需进行澄清的,请提交澄清资料加盖公章在公示期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中“阳光挂网管理”—“阳光挂网澄清”模块上传相关资料,澄清资料中应包含相关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如医保药品编码、澄清理由等,附件为本轮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可增补其他佐证资料(除澄清最低价格资料外)。经核实,企业在申报时所提交材料确符合要求的,统一予以挂网。
全国最低价信息审核不通过的产品,按照相关要求,我区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如对全国最低价信息核实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进行澄清。
(二)公示期间,如对非本企业产品信息有异议的提交质疑资料(具体操作详见阳光挂网质疑与澄清管理操作手册)。因本企业产品被质疑提出澄清的须在收到质疑的3天内通过系统内“阳光挂网澄清”上传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提交澄清材料的企业,视为认同被质疑内容;质疑自公示之日起通过系统内的“阳光挂网管理”—“阳光挂网质疑”上传相关资料,质疑系长期行为,公示期满后仍可在系统内的“阳光挂网管理”—“阳光挂网长期质疑”中提出质疑。
请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合理依据,严禁进行恶意澄清、质疑或重复提交,如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991-8802195。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