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202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关于公示2024年12月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容,目前已完成相关澄清与质疑的处理工作,现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详见附件1、2)。
质疑系长期行为,如对有关产品质疑,可在招采子系统动态调整“长期质疑”模块中提交质疑材料。
此次挂网自即日起执行,挂网产品不再另行公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