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我省自2019年底在全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以来,对降低群众就医负担、规范医疗机构用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做好25个中选品种2021年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文件》明确相关药品“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经征求采购周期为1年的11个品种中选企业意见,其均同意续约供应1年,故对11个品种延长一年的采购周期,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其他14个品种同步。
二、各市(州)2021年均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时的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续约。成都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成都试点周期结束后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2号)规定的中选规则要求,继续执行试点续标中选结果;过渡执行期结束的品种,统一执行试点扩围中选结果。
三、各市(州)均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报量和签约工作。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将25个品种的2020年合同约定采购量和实际采购量推送相关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组织辖区相关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填报2021年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填报的2021年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2020年约定采购量(成都市2020年约定采购量按照试点续标期间约定采购量的月均值计算全年约定采购量)。
四、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及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要继续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关于签约、供应、质量、使用、回款等规定,确保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年度采购工作平稳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