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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江苏省关于做好宿迁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江苏省宿迁市竞价、议价

发布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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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宿迁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宿迁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30日 所属项目: 2018年江苏省宿迁市市标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企业:

我市已经全面完成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市级价格谈判工作,并公布了成交结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宿迁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1、强化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主导地位,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规定比例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保持用药上的衔接,保障分级诊疗制度实施。

2、抗菌药物、肿瘤治疗药物及肿瘤治疗辅助药物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管理要求。

3、统一遴选非基本药物品种,允许村居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非基本药物)。以辖区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单位,原则上,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品种(按通用名计)不超过配备使用药品总数的20%,销售金额不超过销售药品总金额的20%。乡镇医院不遴选非基本药物品种。

二、严格药品配送关系确认

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两票制”政策要求和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综合信誉好、配送覆盖广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配送任务,每个产品原则上全市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3家。

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委托协议书,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与药品流通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上述合同范本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平台统一发布) 。

四、确定执行时间

2018年5月31日零时起,我市正式启动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落实好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库存产品的盘点和清存,确保两轮集中采购产品的无缝对接。

五、执行“两票制”政策

竞价、议价、限价挂网药品自价格谈判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政策。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两票制”要求,认真执行验票、验货和票据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组织开展日常采购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通过省平台规范采购药品,严禁违价采购、网下交易。各县(区)应定期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监管和督察,重点关注采购金额大、变动异常的产品,及时查找苗头性问题,从源头上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七、严格落实带量采购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采购计划,按需采购。如药品采购计划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实际使用量的30%申请追加。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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