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知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就启动陕西省等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挂网准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企业领取账号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等相关要求,请中选品中未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注册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先行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上传守信承诺书后,再递交材料申领企业用户名,最后办理数字证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企业即可开始进行相关操作。
二、维护配送关系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可于即日起登录“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开始维护并确认药品配送关系。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配送)企业于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的确定。配送关系建立后,在采购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在医疗机构未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如需解除,双方可在系统内申请并确认,自行变更。
系统操作流程与现有功能一致,操作帮助请在平台网站首页办事指南查看。
三、签订三方合同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将于4月20日开启相关中选药品采购三方合同功能,请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尽快完成三方合同的签订,以便按时开展网上交易工作。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