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函〔2022〕8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第三、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药品新采购周期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第三、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药品(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新采购周期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tps.ybj.hunan.gov.cn/tps-local/login)落地执行,请各执行企业按要求及时在医保招采子系统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同时,所有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停止在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请医疗机构提前做好用药衔接。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第三、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协议未到期药品,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一采购周期实际使用情况、医疗技术进步和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重新确定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新周期(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州医保部门)。从本采购周期执行之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将纳入新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完成情况统计,并继续落实好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保障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为切实做好中选产品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供应保障工作,经药品上市持有人同意,中选产品暂不纳入我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范围。
(二)签订三方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网上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完成确认。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签订协议时,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对,防止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少报、漏报和不报等情况发生。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网上签订。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各市州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约定采购量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医保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非中选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四)试行货款直接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依托医保招采子系统,积极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具体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试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前,医药货款暂由医疗机构与相关医药企业线下结算,原则上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含集采中选价格)交易价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挂网;国家集采中选未选择供应湖南的过评药品按不高于本药品中选价格联动挂网,其他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国家集采中选产品最高值且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限价挂网;未过评药品按不高于我省采购平台已挂网过评药品(含集采中选价格)最低单位可比价且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六)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平稳有序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准改革方向,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集采政策落地的监测监管。要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在内的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暂缓支付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宣传,将激励政策传导至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形成社会共识。
附件:第三、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药品供应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