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72号)、《关于做好重庆五省市联盟、陕西十一省市联盟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79号)和《关于做好第三、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新采购周期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81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第三、五、七批国家组织、重庆五省市联盟、陕西十一省联盟集采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限价挂网工作。经企业确认、结果公示后,共受理申投诉143条(其中招采子系统申诉130条,原医药采购平台申诉并经去重后7条、投诉2条,纸质申诉4条)。核实相关情况后,确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非中选产品(招采子系统申诉70条,原医药采购平台申诉6条、投诉2条,共计78条)。序号1—8属于协议期内国谈药品品种,按国家谈判医保支付限价挂网,并根据协议作相应价格保密,申诉成立,挂网目录调整为“国家谈判”;序号9—29因属于国采未中选参比制剂、主动下调限价、最小制剂单位四舍五入、包装材料不同等申诉调整限价,经核实,申诉成立;序号30—33为限价挂网中遗漏的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申诉成立,同意其按限价增补挂网(其中口服剂型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低于0.1元的可按不高于0.1元限价挂网,下同);序号34—37不接受限价,同意其撤网;序号38—41申诉已处理;序号42—43投诉硝苯地平缓释片限价高于国采湖南中选和备供产品最低单位可比价数倍,投诉成立,企业可按不高于0.1元/片挂网;序号44申请增加包装,为保障供应,同意增加包装,申诉成立;序号45—76申请调整限价或不纳入集采限价范围,理由不充分,申诉不成立;序号77、78要求修改基础信息,企业应在国家医保信息动态维护平台修改基础信息后再申请。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第三批国家集采续约产品(招采子系统申诉14条,原医药采购平台申诉1条,共计15条)。序号1—2为中选产品,申请增加规格包装,为保障供应,同意增加包装,申诉成立;序号3—4申请下调限价,申诉成立;序号5剂型不属于集采范围,申诉成立;序号6—15申请调整限价或不纳入集采限价范围,理由不充分,申诉不成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三、第五批国家集采续约产品(招采子系统申诉35条,共计35条)。序号1为中选产品,申诉成立,按中选价格挂网;序号2为粉体室包材,参照第七批国家集采不同包材差比价规则,可在原限价基础上加价15元,申诉成立;序号3—12因医保代码包装转换系数、通用名或剂型不属于集采范围,申诉成立;序号13非中选限价相对较低,同意其价格保密,申诉成立;序号14—16企业申请撤网,同意其诉求;序号17—35申请调整限价或不纳入集采限价范围,理由不充分,申诉不成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
四、重庆五省市联盟、陕西十一省市联盟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产品(招采子系统申诉11条,纸质申诉4条,共计15条)。序号1为过评药品、序号2因医保代码包装转换系数、序号3因剂型不属于集采范围,申请调整限价,理由充分,申诉成立;序号4—7企业确认的价格或主动申请将挂网价调整到不高于中选药品最低挂网价,根据湘医保函〔2022〕79号文件,申诉成立,纳入中选目录;序号8为中成药集采产品,企业确认挂网价为0.355元/粒,低于同品最低中选价格0.36元/粒,根据《关于做好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50号),申诉成立,纳入中选目录;序号9—11申请调整限价或不纳入集采限价范围,理由不充分,申诉不成立;序号12—15申诉已处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4。
省医药集采平台根据以上处理意见,于1月11日前将符合申报要求的药品在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healthcare.hnybj.com.cn/)进行挂网,并调整相应挂网目录,由企业予以确认,对企业未确认或申诉不成立的产品,于1月20日停止挂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