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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数据质量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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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医药价格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药品采购行为,持续优化医药营商环境,不断提升集采平台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集采平台功能

集采平台增设药品生产企业查询医疗机构遴选药品配送关系模块,提升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药品采购订单、采购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对挂网药品发生交易状态变更、限价调整等情形,集采平台及时通过门户网站通知或内网公示等形式通知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方便及时、准确调整药品采购信息。集采平台开放系统接入端口,鼓励医院HIS系统与集采平台进行对接,提升订单处理能力及效率,实现药品订单信息的双向映射、真实统一。

二、强化销售渠道监管

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供应及价格体系维护第一责任人,要动态梳理全省医疗机构的配送合作关系,分类做好渠道管理工作。其中,对有授权关系的商业配送公司,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供、保价责任;对无授权关系的商业配送公司,及时沟通、提醒配送本企业产品的法律风险。挂网药品已停产,生产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集采平台虚点、虚配情况。

三、压实药品配送责任

配送企业在订单响应环节要仔细核对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信息,对无配送授权、已停产等药品,应及时提醒医疗机构调整采购信息。对配送企业配送无授权药品、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但无实际配送及实际配送药品与集采平台订单信息不一致的,一经核实,按照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惩戒。必要时,集采平台暂停配送企业在“不实订单”产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的配送权限。

四、做好信息录入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药品入库验收流程,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集采平台采购订单一致。要明确专岗专人,做好集采平台信息录入、校验复核工作,确保集采平台订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个年度内,医疗机构因录入药品信息审核不严格导致集采平台“不实订单”的,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生1笔的,由属地市医保部门进行约谈(省属医院由省医药采购中心进行约谈),并在统筹区内进行通报。发生2笔及以上的,由省医保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相关通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卫生健康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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