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企业及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省医药采购中心于2024年9月25日发布《关于督促相关企业主动规范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非供应安徽省药品价格的通知》,仍有部分国家集采中选但未供应我省药品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主动规范价格,按照价采联席会议决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已列为黄标药品(黄色底纹),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2、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高于3倍以上的,已列为红标药品(红色底纹),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医院应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3、对目前平台无限价且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主动规范价格相关药品(详见附表),采取暂停挂网资格措施。
4、后续企业的相关药品如需取消标识或恢复挂网资格,需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并按照不高于1.5倍国采中选价提交申请。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