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落实国家集采试点扩围及第三批国家集采续约43个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集采试点扩围及第三批国家集采43个续约品种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品种范围的药品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两年,采购周期自2022年1月20日开始计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视具体品种全区完成采购量等情况,可适当调整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同品种总量的70%。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及配送关系维护。各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基础信息、中选后所有供应包装的产品信息维护,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2年1月10日前通过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二)购销合同签订。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2022年1月20日前通过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四、其他规定
国家集采试点扩围及第三批国家集采43个续约品种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