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药械字[2008]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单位:
新一轮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于年内启动。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药品的使用,经研究决定,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采购周期延长至新一轮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采购周期实施前一日止。请相关成交人于2008年3月15日前,到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续签《购销合同》。成交人如有异议,请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书面说明文件提交至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知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