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以及《海宁市卫计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卫〔201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进行采购。现将第二批采购工作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
2017年海宁市医疗机构在用中标药品(以新的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的通用名和规格为准),具体见第二批采购清单(附件1)。
二、采购方式:
原则上采用资质审核、企业报价和专家投票三步评判办法,确定成交结果。本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不再进行现场竞价。
三、报名资格与报备要求:
(一)在第二批采购清单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报名。
(二)本次药品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境外授权的浙江省的代理商)等可视同生产企业,代理商需递交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进口药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本次药品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本次药品采购。
四、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采购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最低价格。
2.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3.报价原则应体现量价挂钩。
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视为承诺其产品可作为替换的备用采购品种,保证能够及时供应替代被撤销产品。
五、报名与报备的时间: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日
业务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与报备的地点:海宁市卫生和计生局104室。
联系电话:89230021、87017321
信息发布网站: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官网。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第一至第四项纸质版必须加盖生产企业的公章,当场进行审核,第五项“报名表”需用信封密封盖骑缝章,信封上注明申报的产品ID。详见生产企业报名需提供的材料(附件2)。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承诺函(附件3);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4);
(五)报名表(生产企业按要求申报药品品名、剂型、规格、转换比、基药、医保、价格情况等) (附件5);
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