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各专家组成员现场评判和综合评审,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现将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第二批)成交药品信息进行公告(见附件)。成交药品企业需在2017年9月1日前在相应医药配送企业办理好供应价格调整手续,并按照药品实际使用方的要求,保持配送关系的稳定并约束配送商按时配送成交药品。本次成交药品的有效期为2017年9月1至2018年8月31日,如上级有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次同时公布的待定药品,请该产品的委托人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点到海宁市卫计局201会议室参加面议。
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