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海卫〔2017〕33号),受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委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范围
2017年海宁市医疗机构在用中标药品(以新的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的通用名和规格为准),具体见第二批采购公告。
二、实施规则
(一)竞价分组
按照药品剂型分为注射、口服、其他三个竞价分组。
(二)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联合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最低价格。
2.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3.报价原则应体现量价挂钩。
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视为承诺其产品可作为替换的备用采购品种,保证能够及时供应替代被撤销产品。
(三)成交结果
在同一个通用名下,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均视为不同品种。三个竞价组成交品种原则上各不多于1个;中成药根据人社部发【2017】15号文件按照功能主治分类后竞价,成交品种原则上不多于2个;其中特殊用药、专科用药、常用慢病用药和儿童剂型等可酌情另行增加。
三、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制定联合采购药品公告,经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市卫计局网站发布。
(二)生产企业报名
1.在第二批采购清单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报名。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重复授权无效。
3.报名的时间与地点见采购公告。
(三)信息公示
1.公示内容:报名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产品ID、产品名称、规格、转换比等方面的信息。
2.公示时间:2个工作日。
(四)评审流程
1.入围条件
生产企业根据公布的该批联合询价采购药品目录的产品ID及其产品情况进行报名,不良记录查询符合要求,其报名信息经公示无异议,且企业报价符合规则,即为资质入围供应商。
2.入围规则
同一竞价组,最低均价自动入围, 其余由遴选专家组根据降幅(联动采购价为基准)并结合质量层次、临床使用需要的剂型、规格与用法、用量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分析并投票,按得票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同一竞价组确定不多于4个产品入围。
3.成交评定
评定专家组根据评判专家组提交的产品,结合同类药品的供应情况(含相同适应症药品)与“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原则,讨论并作出是否需要的评定。同一竞价组综合得票高的作为成交采购品种。
(五)成交结果公布
成交结果经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确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市卫计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六)签订购销合同
由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各医疗机构与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双合同。
(七)执行成交结果
1.采购时间暂定一年。
2.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列入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未成交产品,在公布成交目录20天后,一律停止使用。
3.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4.特殊情况,实行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采取“一病例一申报”的方式进行。
5.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及申报使用药品。
四、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