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6〕38号
各相关企业:
《关于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6〕20号)发布以来,陆续收到部分企业申诉意见,集中反映为对《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1号)(以下简称“采购规范”)相关规定理解有误,且多数产品已自主调整联动相关外省价格。鉴于此次“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是采购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首次开展,多数企业确因对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未及时联动价格,非主观恶意对我省实施歧视性高价,且部分省份实施价格治理时,先行通报价格情况并给予企业自主调价窗口。为确保企业、医疗机构、患者三方权益均能得到合理保障,经研究,现就开展“四同”(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全国同一个医保编码,下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置企业自行调价窗口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至4月1日17:00前,涉及产品(详见附件)相关企业应通过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调整申请】模块,在“可调整”页签下找到对应产品,点“发起调整”按钮进入详情,在“调整后挂网价格”栏目填报不高于限价的挂网价格,最后点“提交”按钮完成调价。
二、对未及时调价产品处置
截至调价窗口期结束时,我省高于其他同价格形成方式为“5”省级平台活跃区最低价的药品,且不符合挂网规范明确的豁免条件的,予以暂停挂网。暂停时间结束后,申请恢复挂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此次挂网价格信息仍以2026年1月30日全国药品价格一览表及我省3月2日挂网信息为准。
三、后续“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方式
后续,我省将定期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通常先发布工作提示,明确需调整价格的产品情形和自行调价窗口期,提醒企业主动调整价格;对超过窗口期仍未将价格调整至相应低价的,一经核实,直接予以暂停挂网。
四、关于豁免条件解读
采购规范明确的“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是指价格形成方式为“5”的“四同”产品,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活跃区最低价的,符合该情形的不予强制要求联动外省低价;但为避免出现价格风险,确保不对我省实施歧视性价格,鼓励相关企业将我省挂网价格调降至与外省低价一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