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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21年山东省关于挂网药品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调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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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附件)落地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已挂网药品且“医保等级”与《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或乙类)” 标识不符的药品。

二、调整方式及申报时间

属已挂网药品且“医保等级”与《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或乙类)” 标识不符的药品,可通过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选择“变更”-“医保等级”,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或乙类)” 标识,信用承诺后进行申报调整。

  申报时间:2021年2月20日-23日

  三、公示时间及质疑

申报结束后,即对申报的“医保等级”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yxpt)”-“药品变更公示”-在相应产品点击“质疑”,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内容反馈到被质疑企业后,被质疑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就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在被质疑企业澄清后3个工作日内对澄清内容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否则,就视同认可澄清。

公示时间:2021年2月24日-26日。

四、直接调整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产品直接进行调整。

五、特别提醒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乙类)如实申报调整。

(二)申报调整的“医保等级”和提交的质疑与澄清等相关材料须符合规定,否则,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三)未挂网产品申报时请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乙类)如实申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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