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附件)落地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已挂网药品且“医保等级”与《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或乙类)” 标识不符的药品。
二、调整方式及申报时间
属已挂网药品且“医保等级”与《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或乙类)” 标识不符的药品,可通过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选择“变更”-“医保等级”,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或乙类)” 标识,信用承诺后进行申报调整。
申报时间:2021年2月20日-23日
三、公示时间及质疑
申报结束后,即对申报的“医保等级”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yxpt)”-“药品变更公示”-在相应产品点击“质疑”,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内容反馈到被质疑企业后,被质疑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就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在被质疑企业澄清后3个工作日内对澄清内容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否则,就视同认可澄清。
公示时间:2021年2月24日-26日。
四、直接调整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产品直接进行调整。
五、特别提醒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乙类)如实申报调整。
(二)申报调整的“医保等级”和提交的质疑与澄清等相关材料须符合规定,否则,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三)未挂网产品申报时请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分类(甲类、乙类)如实申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