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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21年山东省关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与企业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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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鲁卫规财字〔2011〕1号)的规定: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药品采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配送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药物结算单,将药款上缴至县(市、区)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县(市、区)结算中心在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后,上缴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供货企业统一支付药款。

近期,部分纳入省平台统一结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自行与企业结算药款,严重影响了我省统一结算工作的开展。因自行结算造成药款重复支付、账目混乱等问题,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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