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切实提高购药便利性,降低用药负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精神,鼓励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参加国家、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及时间
拟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签订申请书和承诺书,并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扫描件,向属地医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
申请时间: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24日(非工作日除外)。
自申请当月向前追溯两年内有以下情形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申报试点:经营假、劣药品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不符合参加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情形。
二、采购方式及销售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可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带量采购药品执行“零差率”政策,不得借销售集采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产品,不得倒卖集采药品。须在店面设置“集采药品专柜”标识,并设置集采药品价格公示栏,公示所经营的集采品种。
三、采购权限开通及采购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向自治区药采主管部门申请采购权限。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获得采购权限后,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认证并开展报量工作,按量采购。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按序时进度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及时结清货款。
四、药款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药企业自主开展结算。
五、组织实施
请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强化政策宣传,指导有意愿参加的医药机构开展报名工作。进一步规范非公立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确保医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