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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关于优化调整市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发布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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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医药机构: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集采药品覆盖范围,提升参保群众就近就医购药便捷性与可及性,切实减轻群众用药经济负担,持续提升医疗保障民生服务水平。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市域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参与国家、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材料及限制

(一)申报时间

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28日。

(二)申报材料

拟参与集采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交《药店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请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属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交申请。

(三)审核上报

属地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汇总报名信息,统一上报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

(四)不得申报情形

自申请当月向前追溯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参与本次申报:

1.近1年内因经营假劣药品、骗取医保基金、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2.被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

3.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移除的,不得参与本次申报。

二、采购渠道及经营销售规范

(一)定点零售药店须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集采药品。

(二)严禁借销售集采药品搭售、捆绑其他药品及商品,严禁倒卖集采药品。

(三)集采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门店须规范设置“集采药品专柜”标识,设立集采药品价格公示栏,如实公示经营集采药品品种及价格。

三、权限申请及合同履约管理

(一)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统一向自治区药品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集采采购权限。

(二)药店取得采购权限后,须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认证,按要求开展品种报量、按量采购。

(三)严格遵守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序进度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及时结清药品货款。

四、动态退出

动态退出情形取得集采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集采资格:

1.有效期内被行政处罚、中止/解除医保协议的;

2.连续3个月未开展集采药品采购且无正当理由的;

3.搭售捆绑、倒卖集采药品、不执行零差率、虚假采购;

4.纳入医保失信名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药款结算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与供货医药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对接、自行结算药款。

六、政策衔接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鼓励市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通知》同时废止。

七、工作组织实施

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精准指导辖区有意愿的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做好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非公立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购销行为,严格落实集采各项规定,确保医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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