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63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36号)工作要求,为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和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应急药品耗材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政策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因采购困难、临床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关药品耗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中涉及的药品,以及其他群众常用的退热、止咳、抗病毒等药品和医用耗材,下同),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不纳入自主采购5%的比例限制。各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后及时将相关采购信息上传采购平台,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医保部门。对于相关药品中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达到3家的品种,如出现供应紧张问题,可以保供为当前优先政策取向,允许医疗机构临时采购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二、调整省级集采药品落地实施时间
根据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2〕174号)中有关中选(备选)产品的执行时间安排调整如下:属于医疗机构在用的中选(备选)产品,执行时间仍按2023年1月10日执行;属于医疗机构非在用的中选(备选)产品,可延期至2023年2月10日执行。
三、强化采购供应的监测和价格监管
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情况监测和价格预警,对于供应紧张的重点品种,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对于异常价格情况,要快速处置、快查快办;对于相关药品耗材在网络药店等场景销售的价格明显偏离挂网价的,要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指导,对于借疫发不义之财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综合运用函询约谈、信用评价等措施核查处置,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请各区(县)医保分局、市辖各医疗机构从2022年12月23日起,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上一周自主采购新冠应急药品耗材情况(详见附件《新冠应急药品耗材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明细表》,可编辑版及盖章扫描件)报送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邮箱:ybjzck1@126.com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