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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开展吉林省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招标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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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7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采购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开通挂网绿色通道,现将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中涉及的相关药品(详见附件1、2),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的药品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二、企业注册和维护

(一)用户名和密码申领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注册用户名,并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账号申请单》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ypcgc01@126.com,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已经通过系统注册并领取用户名的企业,不需要重复申领。

(二)资质审核及信息申报

申报范围内的药品,均必须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www.ggzyzx.jl.gov.cn),通过“药品系统登录”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 维护企业信息、药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已经完成信息维护并审核通过的药品,有信息更新的,需重新维护;无信息更新的,不需要重新维护。

各企业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药品申报表(详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并同时制作一份excel版的药品申报表发送到指定邮箱ypcgc01@126.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申报-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发出,不要重复发送邮件。

申报表中药品属性一列请按照实际选择“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其他药品”中一种属性填写,用于平台标识。同时符合多个属性的,按前一种属性填报。

三、价格申报

(一)符合申报范围的药品,企业申报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现行全国省级(包括广东、福建、重庆)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含准入价、入市价、医保支付限价、红线价、备案价、各地梯度降价等限价结果,下同。),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1.企业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但包装数量不同的,以最低的制剂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包装价格。(制剂价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包装价格保留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下同。)。

2.企业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按照吉林省现行交易价格联动全国最低价格后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后申报价格。如吉林省现行交易药品有多个规格的,按照差比后最低价格的规格作为代表品,差比后进行申报,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二)企业申报价格时应符合合理的差比关系。且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普通GMP药品不得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不高于原研和参比制剂的药品价格。

四、其他事宜

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申报信息以及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公示期结束后,医疗机构方可按照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2.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申报企业必须有保障药品临床供应能力方可进行申报,并提供保障供应承诺函(详见附件4)。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如遇国家和省防控政策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0431-81866936、81866937、81866938、81862955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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