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药品耗材供应,贯彻落实陕西省医改办省卫计委《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药品耗材带量议价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采购联合体最高限价
组建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落实带量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有效增强谈判主动权,获取采购规模优势,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保障药品耗材供应的重要举措。吸纳各联合体议价成果,形成市级药品耗材采购最高限价,有利于加快推进直接挂网药品和耗材阳光采购,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供应,进一步提高网采率。
(一)各县区要依托辖区内一家规模较大的综合医院组建县级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市级5家公立医院组成市级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
(二)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区域议价,量为参考,同城限价,动态调整”原则,收集本市各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议定的价格,经审定后形成安康市药品耗材采购最高限价,在全市各公立医院通用。
(三)全市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原则上均可参加采购联合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各采购联合体要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清单,拟定采购实施方案,编制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目录,提出入围规则,经联合体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开展带量议价工作
(一)目录确定
1.各采购联合体要梳理联合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重点选取价格高、采购金额大、采购数量多的药品和耗材,细分质量类别,科学编制“采购目录”。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型号),多家生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细化到质量类别,由联合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采购目录”分别按年度上报计划采购数量,经采购联合体统计汇总后,按一定比例确定实际采购数量。
2.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国家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按省采购平台公布的价格直接采购,联合体不再组织议价。国家和我省有特殊管制要求的药品耗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为切实做好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各采购联合体可先在这几类药品中开展采购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合理议定价格,保障临床供应。
(二)带量采购
各采购联合体向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带量采购,每种药品耗材每个质量类别原则上不超过3家企业中标,医院按所报的质量类别和数量采购,对未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的,要有价格调整机制。
(三)议价原则
1.低价药品原则上按不突破日均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标准议价,重点以保障临床供应为主。其他药品(耗材)应参考省采购平台限价(或参考价)从严议价。
2.议价专家应由熟悉药品(耗材)采购供应和使用的药学人员、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可邀请医保(新农合)、财务和物价等部门人员参加。
3.议价要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为根本目标,要结合采购数量、回款周期、距离等因素,合理议定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对与省采购平台价格偏离度较大的药品耗材,要组织专家进行价格研判。议价全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为提高效率,减轻工作量,各联合体在开展带量议价时,对省采购平台公布的企业资质等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四)议价结果应用
1.各采购联合体要对议价结果(包含计划采购数量)面向相关企业及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并于公示期满15日内将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经协商审定,形成该药品耗材全市最高限价。
2.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与议价企业统一签订全市采购限价合同并在市内公示,各医疗机构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开展议价的联合体,可在全市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再次议价,也可按最高限价直接采购。各议价联合体再次议价结果低于原限价5%以上的,报市局审定后,按新的议价结果调整全市最高限价。
3.除特殊情况外,在合同期内,议定的药品(耗材)价格不得随意上涨。
(五)各县区、市级药品耗材议价联合体要抓紧时间,不等不靠,有针对性的开展议价工作,确保药品耗材保障供应。联合体议价工作进展及数据上报情况,将纳入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