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确保联合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余杭区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余政办〔2018〕10号)和《关于成立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的通知》(余卫计〔2018〕1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目标: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原则: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保障供应。
二、实施主体和方式
实施主体:由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方式:药品集中采购采用价格谈判方式进行。
三、实施范围
我区各公立医疗机构现在用中标产品范围内的所有抗微生物药、中成药(含国药准字 Z 的药品、注册证号 Z 字的药品)以及辅助用药、各类慢性疾病用药等,由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确定不同批次谈判药品目录(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和规格为准),办公室只接受公布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报价,但以下药品不纳入:
1.《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的药品和《浙江省非主流品种采购目录》内的低价药品。
2.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
3.国家和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5.注射剂型联动价格低于5元,其余剂型联动价格低于 10 元的省中标产品。
6.抗菌药物中除口服、注射外的其他药品。
7.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采购的药品。
四、工作程序
(一)信息发布
药品集中采购期间,有关公告、公示等信息均在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yhfh.com/)发布。在公告期内,如对有关公告、公示等信息内容有疑议的,及时联系办公室(电话0571-89369934)。
(二)供应商报名
1.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3.药品的代理权、授权存在争议且在药品价格谈判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办公室拒绝该药品供应商参加该药品集中采购。
4.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报价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不高于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最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不高于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最低谈判价格。
5.供应商应如实申报药品当前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含中标)的最低价格。如发现未如实申报,则取消该供应商所有药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资格,同时取消该供应商所有药品在我区采购共同体内的交易资格。
6.供应商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供应商在报名时必须承诺按成交价格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成交药品,否则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7.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见采购公告。
8.报名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未报名的供应商视同退出价格谈判。
(三)信息公示
报名截止后,办公室汇总所有报名供应商及其药品清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等,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四)评审方法
在质量优先、报价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结合临床需求、厂方供应及廉洁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拟成交药品。
1.报价小于、等于全省最低价,确认为拟成交药品。
2.无全省最低价可循的药品,由办公室预先设立降价预期值,达到降价预期值的药品确认为拟成交药品;没有达到预期值的药品进入专家组评审环节,评审达到应到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后确认为拟成交药品,否则予以淘汰。
(五)公布成交结果
拟成交结果经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公布成交结果。
(六)合同事宜
1.集中采购不再单独签订合同。省药械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简称省平台)分次分批发送的订单均视为《药品购销合同》。
2.集中采购执行时间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日开始,至下一轮谈判结果执行时停止。若执行中途遇国家、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根据需要作相应调整。
(七)执行成交结果
1.严格执行成交结果。共同体成员单位必须从成交结果中选择采购使用药品,严禁目录外和网下采购,同时必须将价格谈判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
2.供应商指定的配送企业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 24 小时、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急救用药最迟 4 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配送服务。节假日急救用药照常配送。如成交药品不能 按规定配送到位的,将按省、市、区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处理。
3.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当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最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低于药品谈判价格时,按最低价格执行。
4.成交药品如不能保障供应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按规定实施备案采购。
五、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浙江省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监督小组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程监督。
七、其他
采购期内,如遇国家或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区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
本细则由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领导小组解释,特殊情况由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区卫计局同意后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领导小组
(杭州市余杭区卫计局代章)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