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批次采购文件和执行文件的规定,现对部分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开展续签和接续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按照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的原则,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为三年的1个中选品种、十三省(区、市、兵团)联盟补充采购头孢拉定1个中选品种、第三五批接续联盟采购协议期为三年的22个中选品种纳入续签范围,具体见附件1。
(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协议期,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满的12个品种、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满的6个品种、十九省中成药联盟采购协议期满的17个采购组纳入接续范围,具体见附件2。
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续签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相关批次采购文件规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和“相应比例”确定;十三省(区、市、兵团)联盟补充采购头孢拉定、第三五批接续联盟续签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
(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1)》确定;其他接续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后续的接续联盟采购文件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按照《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和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相关品种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头抱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协议、落实配套政策,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
(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按照国家组织专项接续和接续联盟的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协议期满至集中带量采购接续结果落地实施的过渡期内,对有采购需求的医药机构,中选企业以原中选价格继续供货,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属地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相关品种续签和接续工作,确保相关批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续签和接续工作平稳实施。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