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本市执行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四批中选结果本轮采购周期将于2022年5月28日到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我市拟对协议期满品种开展接续工作,现组织有关企业提前进行相关产品信息采集,现将具体内容如下:
一、填报主体
符合本次信息采集产品条件并有意愿参与我市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工作的企业,均可参与信息填报。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填报。
二、产品条件
属于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品种范围(见附件)并已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入库的药品,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即可参与本次信息采集:
(一)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四)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三、采集时间
2022年3月21日9时至25日18时。
三、操作方式
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进入“带量采购-信息采集”选择“国家集采到期接续”项目进行填报,操作请参考平台通知公告栏《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工作信息采集操作说明》(随功能上线同步发布)。
四、填报内容
(一)药品基本信息
对于北京基础数据库中产品,可直接勾选进行信息填报;非北京基础数据库中产品,可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中选择产品进行意向填报。
(二)药品价格信息
全国范围内省级现行或即将执行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及其相关项目信息,包括国家、省际联盟、省市等。
(三)药品产能信息
即填报本产品年度产能信息,以最小使用单位(如片、粒、支等)计算。该信息将作为衡量企业供货能力的重要依据。
以上填报信息将作为后续工作开展的重要数据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成功的产品方可参与后期我市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工作。填报主体应如实填报相关产品信息,如因信息真实、有效性等问题影响本次接续工作的,视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由填报主体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010-89152632
系统操作:010-6335938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