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现就落实2021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采购协议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药品范围
2021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定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协议期
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协议期内若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采购使用
1.确定约定采购量。本次带量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区分A、B组(对应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非竞争组、竞争组)实行分组采购,分别确定对应组别中选产品。各组的约定采购量按医疗机构分组申报预采购量的70%确定。在此基础上,如同通用名药品对应A组流标,医疗机构申报该通用名A组约定采购量的一定比例按照附件2规则分配至B组。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确定约定采购量,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2.明确采购使用要求。医疗机构要确保完成各组约定采购量,同时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组使用总量的60%。对于同通用名A、B组中有一组流标的,原则上流标组使用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申报的该组预采购量。流标组品种清单详见附件3,各家医疗机构对应组别申报预采购量可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在“药品交易系统”中的“公告通知”模块查看。
(二)组织签订合同
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6月7日-6月10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6月11日-6月18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4),并于6月22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6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三)明确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1.销售限价
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2.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下列规则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支付标准低于同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按中选产品的支付标准支付;非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同通用名竞争组支付标准的,按竞争组支付标准支付。
(1)非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A组)
中选产品属获得本组100%约定采购量的,以中选价格的9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属获得本组50%约定采购量的,以中选价格的8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组非中选产品(含B组有中选产品,A组无中选产品情形),按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2)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B组)
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同组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3)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产品
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中选产品的支付标准确定(同通用名有A、B组两个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取低确定),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以往批次国家、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挂网同通用名产品对应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按本规定同步调整。
(四)保障质量供应
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FJ-YPDL2021-1)有关规定处理。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五)强化考核激励
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7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函﹝2021﹞59号)要求,对集采药品实施单列预算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执行时间
1.中选结果于2021年6月18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2.6月2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有关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2.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4.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5.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
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刘玄玮,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省卫健委:蔡和超,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附件: 1.2021年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2.A组流标品种约定采购量调整表
3.流标组别清单
4.合同签订情况表
5.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