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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1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发布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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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药师转变服务模式,面向患者直接提供药学服务,对于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提升药物治疗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更是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新时代随着健康福建建设深入实施,对药学服务模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药学服务需求的同时,公立医院开展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可以通过设置药学服务费收费项目,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学服务管理,发挥药学人员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
  但是,考虑到药学服务收费政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目前,我省现有药学服务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还不尽完善,药学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还比较笼统,临床药师队伍数量规模还不够充足,全面支撑为患者单独直接提供药学服务的体系尚未形成,患者体验服务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为此,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21〕5号)的要求,按照“立足完善、审慎试行、稳妥有序”的工作思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在省属公立医院先行先试探索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不断构建和完善符合临床诊疗需求、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符合改革目标导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推动医疗机构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定位。药学服务收费政策坚持“产出导向、质价相符”的基本定位,由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服务内容不充分、具有“人头费”、“门槛费”性质的价格项目。对于传统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在政策设计时,明确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明确试行范围。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明确价格项目。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形成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静脉药物配置费等项目;调整住院诊查费和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项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提供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用药建议、提出药物重整或药物干预的意见,在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基础上实行“加收”政策。
  (四)明确医保支付。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住院诊查费按规定“加收”后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五)开展效果评估。建立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对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与支付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对用药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影响力等方面开展监测,并择机对药物治疗管理进行分析评估,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
  三、配套措施
  (一)严密组织实施。各试行医院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严格落实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研究制定药学服务临床路径,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
  (二)强化用药管理。各试行医院要切实体现和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将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控制不合理用药,降低用药风险。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试行医院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大对试行医院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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