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2016年关于鼓励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所属项目: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市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探索在社会医疗机构推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改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有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使用试点,以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受益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机构条件。在本市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检验,管理严格、执业规范、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较好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拥有床位2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
二、使用基药原则。试点实施阶段遵循自愿参与、区域核准、省网采购、零差率销售、利民惠民等原则,让周边群众能享受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惠。
三、评等优先原则。在等级医院评审过程中,把积极使用基本药物并取得明显成效作为机构优先评等的条件之一,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四、适度政策扶持。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是实施医改工作的主要任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纠纷处置等方面予以帮助支持,在申请省、市财政专项补助上可以适度优先考虑,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扩大使用基本药物,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共同履行好保障百姓健康的使命。
五、申报实施路径。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鼓励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发动工作;根据实施原则,各区域至少有1—2家社会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使用试点工作,申报试点的社会医疗机构需填报《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辖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纳入区域基本药物的日常管理和市卫生计生委的专项管理。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社会医疗机构的申请情况,与省卫生计生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申请使用基药的社会医疗机构能及时纳入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采购。
六、申请实施时间。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时间节点做好相关筛选工作,并将《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申请表》于9月23日前报至市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联系人:叶志超,电话(传真):81822059,电子邮箱:wxwsyzc@163.com。
附件: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申请表(锡卫药政〔2016〕20号)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