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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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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90号),落实我省有关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续签工作。此次续签共涉及12种药品,15个品规,涉及糖尿病、消化道疾病、精神类疾病等多种治疗领域,降低了药品价格,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3年采购期的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已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填报第四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涉及医疗机构共1954家,合计采购量共1.34亿(片、粒、袋、支)。

  (二)明确采购周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文件精神,此次续签品种采购周期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三)明确主要任务。一是做好约定采购量分解,合同签订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时将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二是公布约定采购量。全省各地医疗机构具体使用的续签品种约定采购量已在文件中予以公布,并明确协议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各地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二是各地要加强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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