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2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公布了部分消化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012年4月16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消化道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2〕349号),公布了天津市核定的部分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按照文件要求,我中心重新核定了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核定,部分产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高于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根据集中采购文件制定的在采购周期内如遇有政策性价格调整的处理原则,价格调整中降价的品种,按照集中采购零售价和政府最高限价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调整价。请2012年4月13日12:00前未递交降价品种价格信息确认单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于2012年4月28日12:00前将涉及降价品种的价格信息确认单送至我中心予以备案。未按照我中心要求备案降价品种价格的产品,将暂停采购和销售资格,有异议企业应提交书面澄清文件。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