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高新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各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经济发展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6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确认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采购量的通知》(详见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的要求,在平台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确认填报后,及时完成购销合同签订。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24:00止,到期平台将自动关闭合同签订系统。各医疗机构须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各级医保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区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8号)要求分别做好药品采购结算周转金预付和货款结算等工作。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关于落实第二 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