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藏卫发〔2016〕299号)的工作进度和日程安排,我区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挂网药品线下议价工作已经结束。为切实保障药品生产企业的权益和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经委务会研究决定,现将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自治区藏医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家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2017年将开展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采购时间
正式执行网上采购交易时间:本次议价结果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采购过渡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三、采购方式
本次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均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xzyxcg.cn,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
四、基本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挂网结果。同时,采购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全程监督整个采购交易过程。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报送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并严格执行药品购销合同,不得线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标准化格式合同在采购平台上对外公布。
(三)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选择直接配送或自行委托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配送企业)配送。
生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
(四)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尽快确定配送关系。在2016年12月4日前将双方签订的《委托配送函》(原件)、《配送承诺函》(原件)、《委托配送协议书》(原件)一并报采购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原选定的配送企业因违纪被处罚、关闭、停止经营、兼并、转让等客观原因被取消配送资格的可按程序变更配送企业。
(五)同一生产企业所有品种选择1-3家配送企业配送;同一品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选择1家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受委托配送的品种不得再转配送。
(六)配送企业要按公布目录所注明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和价格供应合格的产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剂型、规格进行配送。
(七)配送企业应及时完成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处理等操作。不论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大小,均须保质保量、完好无损、及时配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指定地点,并认真提供相关伴随服务。原则上急(抢)救药品配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配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整个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八)在采购周期内,对挂网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动态监管机制,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结合各省(区、市)中标/挂网价等因素适时进行价格调整。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拉萨市罗布林卡南路2号)
联系电话:0891-6826211
附件: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
2.配送企业名单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