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藏卫发〔2016〕299号)和《关于公布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藏卫发〔2016〕367号)要求,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在建立配送关系上存在不严肃、不规范的作法,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同一品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选择2家及以上配送企业;二是部分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交配送关系。为进一步规范配送关系建立工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旦确定配送关系,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协议,不得随意更改配送关系。
二、请下述企业(详见附件)按照要求建立配送关系,并于2016年12月13日17:00前向自治区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配送函》(原件)、《配送承诺函》(原件)、《委托配送协议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附件:建立配送关系企业名单
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