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地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10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于10月15日前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二、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我市的落地工作,并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药品的医保预付、医保支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及线上结算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