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管中心,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2017年5月1日起,我市执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以来,全市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和签约配送企业按规定有序组织实施,保障了漳州片区临床用药需求,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群众负担,药品供应较为平稳。近期,有市人大代表及部分群众反映,少数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缺药现象,甚至一些医院的医生要求患者到院外购药,这些现象虽是少数个别,但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目前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可采购的药品数量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福建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挂网结果》,此次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总挂网1904个品种、2153个目录、16693个条目;2017年9月1日起,我市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同时结合我市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了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按照所属类别进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从2017年10月9日起,将三明联盟统一谈判议价药品,纳入我市药品目录采购范围,各医疗机构可通过省药品采购阳光平台点击链接三明联盟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治疗需要的专用食品(PKU专用奶粉、蛋白粉、米、面等)和专用药品(盐酸沙丙碟呤)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与此同时分别于2017年9月12日和2018年8月15日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纳入我市药品采购目录。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药品供应共有2000多个品种、2709个目录、24975个条目,基本可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重申药品采购、配送相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要严格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政策,坚持通过平台阳光采购,凡是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药品,要保证稳定供应。禁止线下采购行为和采购非规定配送渠道配送的药品。要结合临床用药实际,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单,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药品使用量,确保参保患者就医用药可及性。
(二)认真执行备案采购制度。按照《福建省医保办福建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30号)进行备案采购,对不在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临床治疗急(必)需药品,根据“保治疗、先采购、后备案”原则,鼓励医生实行备案采购,扩大临床用药的保障需求。
(三)规范临床用药行为。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按照 “只选对的、不选贵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
(四)实行短缺药品登记。在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因原材料上涨、生产设备停产检修等因素出现短缺药情况,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部门应及时向省、市医保部门提出,共同协调处理。对不在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填写《药品短缺情况表》,向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提出增补建议,以便省医保办动态调整增补短缺药品。
(五)遵守药品配送协议规定。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加强问题处置有效性,对库存不足,可能影响临床用药等情形,应提前30天以上书面报告。省药械采购平台已下放接口权限,各配送企业要及时上传药品实际库存,引导医疗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单。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履约意识,根据医疗机构日常订单情况,备足备齐药品,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六)开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行动。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0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文件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诱导、激励医生开“大处方”“大检查”“大化验”,导致过度医疗;(2)制造假病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虚增就诊人次,虚开票据、虚假用药等。
2.医保医生:(1)收受药商回扣;(2)与不法药商勾结,利用医疗、医药的特殊性欺骗患者至指定药店购买回扣药品;(3)恶意借用、套用他人医师代码开具处方。
3.药品耗材配送企业:(1)不执行“两票制”,虚开增值税发票,帮助不法药商“过票洗钱”;(2)恶意配合药品耗材(含进口)生产企业贿赂医务人员;(3)贿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不按时配送。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用药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多向患者做正面宣传工作,提高药品采购政策知晓率。配送企业要加强药品储备和保障供应,提高到货率和配送率。医保部门将利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医疗机构和挂网企业(配送企业)药品购销情况,分清医院药品“断货”、“缺药”的责任,及时督促解决问题。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通过药品采购部门等正常工作渠道,统一向市医保系统反映药品短缺或脱销情况。
(二)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管。医保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对违规网下采购、院外购药、不合理用药,以及损害患者权益等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医保处方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加强对生产企业履约监管。为确保供货畅通,医保部门对未及时提供临床用药的生产企业,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上报省医保办,提请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三是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监管。加强配送进度和质量监管,确保供应及时到位。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对药品配送企业每月订单响应率、发货及时率进行考核,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行为将采取电话提醒、发函警告和取消配送挂网药品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接受群众情况反映。为建立健全监管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形成多方监管、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市医保局欢迎参保患者对院外购药、缺药少药情况,积极向市医保局、市医管中心,市卫计委进行反映,市医保局联系人:程文兵,联系电话:2923151、2923291;市医管中心联系人:陈志勇,联系电话:2875012;市卫计委联系人:王剑锋,联系电话:2031056。
漳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