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国家联采办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2〕152号)等文件要求,考虑到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为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顺畅使用,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如既往患者使用厂牌、品种发生更换,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同时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价格不高于所属采购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所属采购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所属采购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未中选产品时,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我省有关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完善中选产品使用考核方式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针对胰岛素类产品的特殊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按照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不同名称、不同规格包装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合并计算有效成分(单位为国际单位)后考核,同一采购组内同一企业产品不区分笔芯、预填充、特充和畅充型,不区分预混比例,不区分产地,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采购组合。
五、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责任,确保按照协议及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各级医保部门应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要畅通医疗机构报送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的渠道,快速处理相关问题。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