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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甘肃省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集采药品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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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平稳有序做好我省第五批国家集采周期内药品采购协议执行工作,落实带量采购政策,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第五批国家集采周期内的46个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

三、约定采购量

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上报的同通用名药品预采购量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带量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

四、重点工作

(一)配送关系维护。2022年11月5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删除不再合作的配送企业,添加新合作配送企业,确保包括省直属在内的103个配送区域分别至少维护1家配送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网上签订,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2年11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后15日后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无论有无采购协议,同等条件下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药品除外)采购订单制剂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订单制剂量。有约定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应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量达到约定采购量。

(五)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发生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六)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情况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按期结清药款等重点任务的监管工作,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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