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药采〔2013〕73号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7〕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广东顺峰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
2013年11月26日
抄送: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辖市医药采购工作机构,各医疗机构。
附件:
5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
用户名 | 原企业名称 | 更改后企业名称 |
S1035 | 广东顺峰药业有限公司 | 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 |
S5038 | 浙江大东吴药业有限公司 | 浙江华圣爱诺药业有限公司 |
S2512 | 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S3040 | 山西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
J0041 | 上海永裕医药有限公司 | 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