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及临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确保我省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目录药品及低价药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药械采购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拟定了《山西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采购工作方案》,方案已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后经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通过。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山西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
二、制定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低价药品及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各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二是坚持重大事项会议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采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及工作流程,保证招标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四是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中标品种、中标价格、供货配送企业依照供货情况、市场价格变化、配送到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五是坚持廉洁招采的原则,所有参与招采的工作人员和专家都要签订《廉洁评标承诺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国家和我省的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抵制干扰招标工作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所有投标企业均需签订《廉洁投标承诺书》,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三、制定方案的基本思路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及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相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近年来医疗临床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短缺和我省上一轮基本药物集中招采中存在的流标药品品种较多、中标药品品种不全、部分药品恶意低价中标后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断货以及配送企业无序竞争等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努力做到招标药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及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主要内容及做法
(一)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招采
分类招采根据不同药品的市场供需特性、市场供应现状以及价格机制等采取不同的招采方式,既能有效发挥政府在集中招采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解旧有招标机制障碍,充分体现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集中招采原则,有效防止所有药品“一个模式”招采所带来的廉价药价格“虚低”或无企业生产、市场供应短缺等,而其他一些药品价格竞争不充分,不彻底、“虚高”等一些列的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对纳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533种、山西省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195种,共计728种),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企业自主制定价格,所有合格投标企业全部挂网,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成交、自行结算。对属于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中的低价药品(共计351种),所有合格投标企业依经济技术标评分后遴选前10名挂网确定为中标企业,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议价,以县为单位组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统一结算。
二是对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内多企业生产的药品(低价药品除外),采用“双信封制”竞价招标采购,即先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质量标”),按比例入围后参加商务标评审(“价格标”),在规定限价范围内最低价者中标,再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同一价格的跟标企业1名,跟标后2个企业同时供货,其它企业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作为备选企业。
三是对独家品种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在限价范围内的直接中标,超过限价范围的实行一次性网上人机对话谈判,议价不成功即废标。
四是对大输液类药品实行询价采购,取2013年以来已公布最新中标结果的省份的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确定统一采购价,对认可该采购价的企业只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依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企业。
(二)合理测算和制定药品招标限价
对属于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其价格取已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省份同药品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省增补目录药品取2010年以来周边12省份同药品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经测算,采取多家省市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可将我省招标价格定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也能有效防止招标中出现价格“虚高、虚低 ”以及无企业应标“流标”等问题。
(三)对中标品种实行动态递补
在招标结果执行周期内,中标品种因故出现断货、不及时供货、不足量供货情况时,取消中标资格,由经济技术标入围的企业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防止出现中标药品供应不足以及断货等问题。
(四)实行中标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中标药品在我省供应期间,除根据国家或我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政策,对中标价格作出适时调整,还要求中标企业始终以市场最低价供应药品,如发现中标企业同种药品在我省市场销售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则调整为市场最低价,确保招标价格始终保持在省内最低价。
(五)强化对中标生产、配送企业履约监管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将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供应配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连续2个月供货率达不到80%以上的企业取消供货资格;推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动态分级管理,培育和扶持配送能力强、业绩好、遵纪守法企业,淘汰配送到货率低、违法违规的企业,保障中标药品的及时配送供应。
(六)实行中标药品统一配送,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
一是在基本药物配送管理上,省级采购平台将符合基本药物配送资质企业名单及企业信息全部挂网,由各市根据企业的配送覆盖率、配送能力、到货率等指标遴选5-10家企业承担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努力做到基本药物配送相对集中、竞争有序。
二是在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上,将过去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存入专户,再上交省级结算专户,最后由省级统一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的方式,简化为由县级收取货款后直接向配送企业支付,减少结算环节,优化结算流程,一方面可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可缩短货款结算期限,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向着供应配送及时、货款结算及时的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七)对基础大输液实行省内省外企业分别评审、分片区供货。
鉴于大输液药品临床用量大,且其产品形态决定了其受一定的运输半径制约,尤其是玻璃瓶大输液具有重量大、易破碎、运输成本高、运输受气候影响大等特殊性,我们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除采取测算统一价格、招标确定企业,还将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分别评审,山西省内注册地址的大输液类生产企业通过资质审核后经济技术标得分前2名的企业直接确定为中标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供货。外省企业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4名企业为中标企业,分片区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