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现就做好“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集采)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于2023年6月6日起实施,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三、中选药品信息维护
“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集采在贵州医疗保障公众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执行,网址:https://fuwu.pubs.ylbzj.guizhou.gov.cn/hsa-pass-hallEnter/index.html#/zcIndex。供应清单中未在贵州省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登录系统-流程指引-企业信息填报-药品挂网数据确认流程进行挂网确认。已挂网的药品将由系统自动调整项目及挂网价格。
挂网后的中选生产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药品配送关系的搭建工作,确保医疗机构6月6日起能在系统正常下单采购。具体业务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1.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界满。在采购周期内,本次集采中选药品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重叠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时,终止本次集中带量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2.中选企业应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自主委托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搭建配送关系,原则上每个市(州)不低于2家,且配送面能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如有不能保障供应或不供应的情况发生,将按照我省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各医疗机构须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确保协议采购量的完成。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