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LY-YP2022-1)有关要求,为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清单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清单(附件)。
二、执行范围
全省相关医疗机构。未参加该集采项目的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执行时间
2024年5月15日零时—2025年5月14日24时。
四、报量信息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不再组织进行报量,相关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个年度采购周期实际采购数量,5月15日零时后相关药品采购信息纳入第二周期协议量采购统计数据。
五、配送关系
不再集中组织相关企业中选品种配送关系调整,若有调整可通过辽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操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执行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完成预付金划拨,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采购协议签订。积极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协同推进。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体现契约精神,确保协议采购量完成。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合理引导患者用药,原则上各医疗机构要将协议采购量按月均衡采购使用,严禁出现为了完成协议采购量采取“一刀切”措施。
(三)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加强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及时、足额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求。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配送)企业仍须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