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函〔2023〕172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63号)精神,全面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将执行“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十六省联盟、全国中成药联盟等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集采品种(详见附件1)。
2.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集采品种(详见附件2)。
3.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集采品种(详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
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
四、协议采购量
(一)“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上报预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头孢孟多酯钠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60%,前列地尔、磷酸肌酸钠、胸腺五肽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50%,其余品种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70%。
(二)十六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集中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江西省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Index)上报的预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详见附件2),1家企业中选的,取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50%为首年约定采购量;2家中选的,取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75%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其中50%作为最低价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25%作为最高分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
(三)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4)。
五、工作要求
(一)签订购销协议。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药机构发起,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在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协议量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也可通过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三)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供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四)落实货款直接结算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五)强化履约情况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管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