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按照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为开展好各批次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落地、到期接续和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给予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明确预期,提前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现将近期有关工作开展预通知如下:
一、我省即将落地执行的集采中选结果
(一)国家集采。我省已落地执行国家组织第一批至第八批集采中选结果,其中国家集采第一批、第三批、第五批和第六批已在我省完成接续,正在各接续周期内;第二批和第四批已于2023年8月29日到期,将开展接续;第七批和第八批正在第一采购年度执行期内;第九批国家集采已启动前期工作,将按国家联采办部署开展;湖北牵头开展的第二批中成药联盟集采属于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已产生中选结果,我省预计于10月底前落地执行(详见附件)。经与国家药品联采办和联盟牵头省份确认,除采购文件明确外,后续我省省际联盟与国家集采重叠的品种,在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时全部转为跟标国家集采,纳入国家集采品种监测,三方协议重新签订。上述重叠品种,在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后,到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正式落地前的时间段内,其省际联盟集采任务量按执行时间占采购年度的比例进行折算考核;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正式落地后,省际联盟与国家集采重叠的原中选药品,自动转为非中选药品;重叠品种中未在国家集采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仍应优先合理采购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不给予该医疗机构该品种国家集采结余留用奖励,各级医保部门应开展好上述品种的报量跟踪和倒查工作。
(二)省际联盟集采。我省已跟标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至第四批)、陕西十一省联盟、重庆联盟(常用药和短缺药)、湖北中成药联盟(第一批)、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和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江西联盟(非过评药品和干扰素)、河南十九省联盟(肌苷注射剂等18个药品)和山东中药联盟等八个药品集采省际联盟。江西联盟干扰素、河南十九省联盟和山东牵头中药配方颗粒集采正有序推进,将按照联盟统一步骤实施。国家和省际联盟中选结果执行过程中,我省将动态开展药品供应和配送问题通报和处置,适时替换问题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并开展信用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中心。
二、我省即将开展的集采接续工作
(一)国家集采。国家集采药品第二、四批拟通过跟标河南牵头接续(到期需重新招标品种)和本省自行组织(直接接续品种)的形式开展接续工作,接续时间待定。后续我省各批次国家集采药品将尽量压缩前后采购年度的接续过渡期。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的延续性,在下一采购年度接续的中选企业未确定前,医疗机构先按原中选价格正常采购使用原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供应的药品,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前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对原中选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优质低价的其他药品。待中选企业确定后,另行确定下一采购年度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和执行时间,并完成新中选企业的协议签订,调整支付标准。各医疗机构在集采药品前后采购年度接续期间,仍应优先合理采购使用原集采中选药品,落实回款制度,接续过渡期间药品采购量不纳入结余留用考核,但纳入集采药品监测预警通报和行风监管。
(二)省际联盟集采。陕西十一省省际联盟、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四川牵头)、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二批(黑龙江牵头)、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内蒙古牵头)、重庆联盟、湖北中成药联盟(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已执行完第一采购年度,将按照牵头省份统一安排,结合海南实际进行续约工作,接续时间待定。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一批)采购周期为两年,第一采购年度已于2023年7月29日到期,我省预计于9月底前完成第二采购年度报量,10月底前后执行。在接续过渡期间,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上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药品采购、供应、结算等政策参照本通知国家集采品种。我省将定期梳理省际联盟已报量未开标的品种,转为跟标已公布中标结果(以中标结果公布时间在前的为准)的其他省际联盟。
三、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
我省后续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中的结余留用考核模块开展,目前已完成系统调试,考核指标内部征求意见,近期印发线上考核通知,先期落实国家集采第三批至第五批药品结余留用奖励线上考核。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