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国家集采部分到期药品(第一批续签和第二批)开展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对《通知》中涉及的10个药品(见附件)开展带量采购相关信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凡符合《通知》“一、品种范围”“四、申报要求”的且有意愿参加本次带量采购的产品,均可参加本次信息申报。其他产品无需申报。
二、申报工作安排
(一)已在平台数据库内且无需更新相关信息的产品,自4月29日9:00至5月7日16:00,登录平台确认产品信息并填报价格、产能等相关信息即可。
(二)已在平台数据库内但基础信息需要更新的产品,须在4月29日9:00至5月5日24:00期间,在平台提交产品基础信息变更申请;5月7日9:00至16:00填报价格、产能等相关信息。
(三)非平台数据库产品,须在4月29日9:00至5月5日24:00期间,在平台提交产品注册;5月6日16:00前完成申报入库;5月7日9:00至16:00填报价格、产能等相关信息。
三、平台操作方式
(一)已在平台数据库内但基础信息需要更新的,更新操作流程详见平台“操作手册”栏“(二)药品阳光采购企业及产品信息更新操作手册”。
(二)非平台数据库产品申报入库操作流程详见平台“操作手册”栏“(一)药品阳光采购数据库新增产品注册操作手册”和“(三)药品阳光采购产品信息申报、产品下架与激活操作手册”。
(三)产品信息确认无误的,申报企业登录我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按照“双向选择产品意向申报操作指南”(附件2)要求进行申报操作。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带量采购信息申报一经提交不能修改,请企业确认所有产品均填报完毕、信息无误后,再行提交。未按要求申报的产品不得参与后续流程。
(二)企业须如实申报该产品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各规格包装以官方公布的中选规格包装作为代表品计算最低中选价格。
(三)企业申报的年产能是指目前本规格产品一年内的实际生产能力,按最小使用单位(如片、粒、支)计算。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药采中心 (010)89152632、(010)89152642
技术支持 (010)68573360、(010)6856526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8日
附件:请登录平台在通知公告内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