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品规、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所涉及的药品品规中标资格”的规定,以下205个品规经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应,拟取消其中标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办提出书面意见。
电话:029-62288179 6228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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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宇
附件: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_“三统一_”拟取消中标资格品规名单.xls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