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将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推广到全市,有效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及相关其他药品。
(三)采购期限。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执行挂网价格。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并由省医保局设置"红线价格",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对于纳入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排列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签订购销合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各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其他利益要求。(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畅通入院渠道。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以及经营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及时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在采购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明确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供应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全程监管。加强对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增强检查针对性,将日常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有机结合。做好中选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情况跟踪,制定完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建立药品短缺预警报告制度和药品应急保障预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七)落实规定用量。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八)强化使用考核。鼓励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含补充协议)管理。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医保总额指标、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解除医保定点协议。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做好数据监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做好试点扩围工作的货款预付和结算、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情况的上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网上采购中选药品。科学测算中选药品使用对医保基金支付的实际影响。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网上采购交易数据及货款结算信息及时、准确。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配送网络,要严格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要按照要求及时在省采购平台上填报药品销售、流通、库存情况。(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实行医保预付。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中选药品结算工作。医疗机构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执行6个月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自合同签订次月起,由医疗机构从医保结算资金中逐月返还。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追加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按时清算货款。医疗机构在合同执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清算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与医疗机构清算预付货款,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明确支付标准。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稳步实施全省统一的药品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实际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执行省医保局统一制定的支付标准,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对于支付标准高于中选价格的药品,结合我市实际,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三)实施考核激励。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20年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2020年定额付费标准。2020年后,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和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床日等定额支付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和使用实施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医保支付管理的精准性。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探索将部分因使用中选药品节约的部分医保基金用于支持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注重宣传培训。深入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加强医疗机构培训,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引导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六)做好风险防控。制定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风险防控预案,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职责分工
(一)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试点扩围工作,承担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做好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以及替代品种的采购监测,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措施,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体系,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渠道;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中选药品质量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加强对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展现场检查、质量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处理;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财政部门配合监督医保基金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舆论宣传工作。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实施。试点扩围工作是深化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改革意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及时出台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表和线路图,确保2019年12月30日前正式实施试点扩围工作。
(二)履职尽责,加强部门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对工作不力者,将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调研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加强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中共遂宁市委网络安全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