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海卫〔2017〕33号),受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委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范围
海宁市级2016年所有在用抗微生物药品以及在宁波温州抗微生物药品联合集中采购中降幅显著的品种。
二、实施规则
(一)竞价分组
依据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质量层次划分确定竞价分组,浙江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第一、二质量层次产品为第一竞价组,其它产品为第二竞价组(2014年第二批药品的质量层次对应2010年全品种的质量层次)。
(二)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联合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最低价格。
2.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人社厅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3. 报价原则应体现量价挂钩。
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视为承诺其产品可作为替换的备用采购品种,保证能够及时供应替代被撤销产品。
(三)成交结果
1.在同一个通用名下,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的成交品种各不多于4个(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均视为不同品种),且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的第一竞价组成交品种均不多于2个。儿童剂型可酌情另行增加。
2.同一竞价组的成交品种优先选择不同类别的剂型或不同规格的品种。
3.同一竞价组,成交品种的实际采购价格相差不宜过大。
4.在价格谈判中,如果竞争不充分、价格较高且降幅不理想的,可不予成交,鼓励选择优质低价的可替代药品。
三、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分批制定联合采购药品公告,经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市卫计局网站发布。
(二)生产企业报名
1.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报名。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重复授权无效。
3.生产企业应按要求申报药品剂型、规格及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质量层次及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品等信息、浙江省省内近2年内的各公立医疗机构的最低供应价格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4.报名的时间与地点见采购公告。
(三)信息公示
1.公示内容:报名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产品名称等方面的信息。
2.公示时间:2天。
(四)评审流程
1.入围条件
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该批联合询价采购药品目录及其产品情况进行报名(仅包装转换比不同的产品只能申报1个常用的包装),不良记录查询符合要求,其报名信息经公示无异议,且企业报价符合规则,即为资质入围供应商。
2.入围规则
①资质入围的供应商进行第一轮的报价,同一通用名中,最低价自动入围, 其余由遴选专家组根据降幅并结合临床使用需要的剂型、规格与用法、用量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分析并投票,按得票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同一竞价组确定不多于8个产品入围。
②入围产品由评判专家组进行讨论分析并投票表决。如果第一轮报价降幅理想,一个竞价组拟成交1个得票最多的产品,同时向评定专家组提交不多于3个候选产品; 如果降幅不理想,不确定为成交产品或转为纳入现场竞价产品。
③纳入现场竞价的产品,供应商可以根据现场的竞价情况轮翻申报意向供应价。由评判专家组投票拟成交2个产品,另确定1个产品作为备用替补。
3.成交评定
评定专家组根据评判专家组提交的产品,结合同类药品的供应情况(含相同适应症药品)与“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原则,讨论并作出是否需要的评定。
同一竞价组综合得票最高的(优先选择不同类别的剂型或不同规格的产品)作为成交采购品种(不超过2个),其余的作为备用采购品种(不超过1个)。
如果第一竞价组成交品种不足2个,则第二竞价组的3个均作为成交采购品种。
(五)成交结果公布
成交结果经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确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市卫计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六)签订购销合同
由海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各医疗机构与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双合同。
(七)执行成交结果
1.采购时间暂定一年。
2.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列入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未成交产品,在公布成交目录20天后,一律停止使用。
3.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4.特殊情况,实行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采取“一病例一申报”的方式进行。
5.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及申报使用药品。
四、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六、其他
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至公布成交目录之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抗微生物药品,特殊需要经市卫计局备案并不得超过10天用量。
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