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采购合同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采购合同洽谈工作,现将配送企业联系方式、配送区域予以公示。
二、鉴于我省采取分区域配送,生产企业应与所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三、为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签订截止日期将适当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新遴选配送企业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分批进行,时间从9月25日开始。
四、根据《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规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得违反药品“三统一”相关规定。”双方可就运输、结算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五、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不得出现“回扣”、“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将依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技术支持电话:4006180025
技术咨询地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受理大厅(西安市高新六路11号)联系人:刘鹏 029-62288269
合同签订政策咨询联系人:张宇
电话:029-62288061、62288221
监督举报电话:029-62288276
附:《陕西省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联系方式及配送范围》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