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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西藏自治区级医疗药品集

发布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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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1日 所属项目: 2016年西藏药品集中采购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就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度临床所需药品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自治区藏医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家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

二、采购目录

(一)采购主体按照《关于收集委直属各医疗机构所需用药目录的通知》(藏卫办发〔2016〕151号)要求,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药品基础数据库(3.0版)》为基础,结合本单位临床药品使用情况,遴选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

(二)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汇总采购主体用药清单,经专家论证,形成《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暂行)》(以下简称: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并对外公布。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一类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以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价格谈判药品,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

(四)对采购周期内国家新批准上市的新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新规格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其他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采购主体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直接挂网采购。

(五)藏药集中采购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方案执行。

三、网上采购交易时间

(一)正式执行网上交易时间:2016年12月1日

(二)采购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期。

四、采购方式

由采购主体与挂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挂网企业)议定成交价格,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xzyxcg.cn)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五、工作安排

(一)工作时间表 

拟定时间

工作内容

20161012日至

20161031

发布网上采购通知、采购目录;企业注册;合格企业现场报名并递交资料。

2016111日至

2016119

产品资质审核;公布最高限价和参考价。

20161110

挂网企业网上提交挂网价格。

20161111

审核通过的产品直接挂网。

20161112日至

20161130

采购主体与挂网企业议定交易价格。

2016121日至

2016124

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确定配送关系。

2016125日至

20161215

正式执行网上交易;采购主体完成本单位采购目录中20%品规的网上交易。

 

 

注:上述时间如有变动,以采购中心发布的通知为准。请挂网企业密切关注本中心最新公告、通知,所有本中心发布的公告、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

(二)工作流程

1.企业注册报名

(1)挂网企业自行登录采购平台,在“企业注册”栏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即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挂网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按要求网上提交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的扫描件(文件格式为jpg,彩色,大小在2M以内)。

(2)审核通过的挂网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持《法人委托书》(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生产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相关企业资质证明的纸质材料,到采购中心现场报名。

2、产品资料递交、审核

(1)审核通过的挂网企业按照2016年10月12日公布的采购目录,于2016年10月31日前网上提交申报产品资料(详见附件2,文件格式为jpg,大小在2M以内),并到采购中心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2)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于2016年11月9日前完成申报产品资料审核,以及对外公布药品最高限价和参考价(详见附件3)。

3.申报挂网价格

审核通过的产品由挂网企业于2016年11月10日网上申报挂网价格,由采购中心汇总后于2016年11月11日直接挂网。

4.议定网上交易价格

由自治区人民医院牵头组成联合体并组织专家(药学和医学专家原则上按照3 : 2的比例确定)根据采购平台提供的产品信息和以往采购价格,于2016年11月30日前面对面与所有挂网企业完成网上交易价格议定工作。否则采购主体按挂网企业挂网价格执行。

在议价工作中,采购主体与挂网企业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取消该产品直接挂网资格。

5.建立配送关系

2016年12月4日前由挂网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

6.网上交易

2016年12月10日前,采购主体完成本单位采购目录中20%品规的网上交易。2017年1月1日起逐步开展采购目录中全部品规的网上交易。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要求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面向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人提交资料。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必须覆盖西藏自治区辖区范围)视同生产企业。

2.挂网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件,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原件与中文翻译件内容一致的公证书)。

3.纸质材料必须由被授权人递交。递交的所有纸质材料均不退还,纸质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左侧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公章再复印无效)。复印件务必清晰可辨,否则按无效文件处理。

4.挂网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资质证明文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以政府相关网站信息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挂网企业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挂网企业自负。采购中心对挂网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仅负表面完整性审核的责任。即使挂网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核,在采购交易过程中,如发现挂网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采购中心仍可取消其挂网/中标资格,计入黑名单,其造成的后果由挂网企业自负。

5.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认证证书(《药品GMP证书》)的药品,不得参与申报。

6.挂网企业2015年以来在国家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质量公告中,企业有生产(经营)假药记录的,或生产(经营)环节有1次抽检不合格记录的申报药品,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7.挂网企业近3年以来被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一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两次列入其他不良记录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被省外两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8.同一生产企业的所有品种只允许委托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二)申报挂网价格要求

1.根据限价原则,挂网企业按照公布的采购目录中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标识包装单位等对应药品信息,进行挂网价格申报。

2.企业所报挂网价格是指可供应给采购主体的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伴随服务等一切服务在内的实际供应价。采购主体不再另行支付配送、伴随服务等一切服务费用。

3.高于限价、报价为“0”、未报价的品规为无效报价。

4.除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否则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5.挂网价格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按最小制剂单位价格进行价格申报。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乘以转换系数即为最小包装单位价格。

6.带有附加装置(包括加药器、注射器、冲洗器、溶媒)的药品所报价格须含附加装置的价格。

7.挂网价格为一次性报价。挂网企业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等恶意竞争。

8.在采购周期内,对挂网/中标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动态监管机制,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结合各省(区、市)中标价、我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等因素适时进行挂网/中标价格调整。

(三)采购配送要求

1.采购主体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线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2.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原则上实行挂网企业直接配送。挂网生产企业需委托配送的,须在2016年12月4日前与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可再委托另一家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配送,并报采购中心备案,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委托配送的品种不得再转配送。

3.委托配送的挂网生产企业须提供《委托配送函》(原件),受委托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须提供《配送承诺函》(原件),双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书》(原件),一并报采购中心和采购主体备案。

4.中标挂网企业必须满足所有采购主体对中标品种的临床用药需求,不论采购主体采购规模大小,均须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原则上急(抢)救药品配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配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5.中标挂网企业提供中标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整个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药品完好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并认真提供相关的伴随服务。

(四)合同要求

1.采购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与挂网中标企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2.采购主体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及时完成与配送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五)监管要求

1.采购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2.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暂行)

2.产品资料申报要求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西藏.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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